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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不含工业和信息化投资项目)
来源:区发改委网站 日期:2017-02-13

一、事项名称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不含工业和信息化投资项目)

二、办理依据/设定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2、《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的通知》(国发〔2014〕53号);
3、《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4、《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1号);
5、《北京市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5年本)》(京政发〔2015〕21号)。

三、办理对象及范围

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基金会法人、民办非企业、其他组织

四、办理时间

上午9:00-11:30 ;下午13:00-17:30。(周一至周五)

五、办理地点

大兴区综合行政服务中心受理大厅区发改委窗口。
地址:大兴区兴华大街三段15号。

六、办理电话

010-81296046。

七、收费标准及依据

本许可事项不收费

八、申请材料目录

1、项目建设单位出具的关于项目核准的请示(原件1份)或报批函(原件1份)
2、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有效规划意见(复印件1份)
3、
(1)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不涉及新增用地,在已批准的建设用地范围内进行改扩建的项目,可以不进行用地预审)(复印件1份)
(2)采取招拍挂出让的项目只需:提交招标文件(复印件1份)或挂牌文件(复印件1份);中标通知书(复印件1份);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复印件1份)
(3)土地转让类项目还需:提交国有建设用地转让登记表(国土部门出具)(复印件1份)
4、环评文件批复(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复印件1份)
5、项目申请报告(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项目申请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原件1份)
6、项目建设单位合法身份证明文件
(1)企业法人:
(1)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属于外资企业或中外合资企业)(复印件1份);
(2)提交公司章程(复印件1份);
(3)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1份);
(4)属于外资企业或中外合资企业的: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1份)
(2)非企业法人,如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组织: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1份);相关资质证书(复印件1份)
(3)提交身份证明书(法定代表人)(原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
(4)委托办理的: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居民身份证(受托人的)(复印件1份)
7、根据项目的不同类型和建设条件,下列项目除了需提交上述申请材料之外,按照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要求还需提交如下材料
(1)按照国家和本市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定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提交项目招标方案核准的有关申请材料(按照事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方案审批、核准》的要求)(复印件1份)
(2)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含参照经济适用房管理的安置房项目):提交区县人民政府关于项目建设主体的授权文件(复印件1份)
(3)公共租赁住房项目:提交区县人民政府关于项目建设主体的授权文件(复印件1份)
(4)房改带危改、开发带危改项目:提交危改项目确认意见(需明确回迁住宅及非住宅建筑面积;住房保障部门出具)(复印件1份)
(5)棚户区改造安置房项目:提交棚户区改造项目确认意见(市住房保障办公室(或市重大项目建设指挥部办公室)出具的; 含棚户区改造计划册)(复印件1份);区县人民政府关于项目建设主体的授权文件(原件1份);项目改造实施方案(经区县人民政府审定)(原件1份)
(6)棚户区改造土地开发项目(含定向安置房建设):提交本市棚户区改造和环境整治项目计划册(市住保办(含市重大办)出具)(原件1份);区县人民政府关于项目建设主体的授权文件(原件1份);项目改造实施方案(经区县人民政府审定的)(原件1份)
(7)绿化隔离地区绿色产业、绿隔产业、绿隔新村项目:提交绿隔实施情况说明(项目建设实施主体出具)(原件1份);实施绿隔项目的意见(区县绿化隔离地区建设指挥部办公室出具的)(原件1份)
(8)集体企业产业发展项目:提交村民代表大会决定(原件1份);乡(村)规划实施方案(复印件1份)
(9)土地一级开发项目:提交征收或征地拆迁补偿政策(区县人民政府审核确定的、符合国家和市政府相关文件精神)(复印件1份);征地补偿安置说明材料(区县政府或土地储备机构、项目实施主体提供)(复印件1份);征地拆迁量、人口构成、土地利用现状及权属情况等基础性证明材料等其他基础性材料(镇(街道)政府组织提供)(复印件1份);政府土地储备整理和入市交易联席会议纪要(复印件1份)或人民政府批准文件(复印件1份);土地一级开发授权批复(市国土局出具)(复印件1份);项目投资总额30%的自有资金证明(原件1份);土地一级开发实施方案(符合国家及本市有关政策的)(复印件1份);现状地形图(1份)
(10)土地转让类项目:
(1)提交转让双方的转让协议(复印件1份);
(2)涉及国有资产的:提交确认文件(主管部门出具)(复印件1份)
(11)按照《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规定,垃圾处理设施项目:提交工艺审查意见(行业主管部门出具)(复印件1份)

九、办理程序(含办理时限)

申请→补正→受理→审查→决定→制作行政文书→告知/送达。
承诺时限:15个工作日。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不含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及专家评估论证的时间);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办理时限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十、许可决定

1、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同意核准的项目,项目核准机关应向项目申报单位出具项目核准文件。
2、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项目核准机关出具不予核准决定书,告知不予核准的决定及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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