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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建议书编制、申报、审批
来源:区发改委网站 日期:2007-04-27

  一、编制项目建议书的主要内容及要求

  (一)项目概况 项目名称、项目由来及背景。

  项日承办单位和项目投资者的有关情况。即:生产经营内容、生产经营规模、产品销售情况、年上缴税额、自有资金数额、债权债务情况等。

  兴办外商投资项目要简述: (1)合营各方概况,即:合营各方名称、法定地址、法定代表国籍及姓名、资金实力、技术力量等。 (2)合营方式(注明合资、合作、独资)。 (3)合营年限。 (4)经营范围。 (5)产品销售方向(内销或出口比例)。 简述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依据。技术引进项目,要简述技术引进内容(关键设备或技术专利)、拟引进技术设备水平及其国别和厂商。产品技术水平及市场销售前景。

  (二)项目建设初步选址及建设条件 

  项目建设拟选地址的地理位置、占地范围(四至范围)、占用土地类别(国有、集体所有)和数量、拟占土地的现状及现有使用者的基本情况。如果不指定建设地点,要提出对占地的基本要求。 项目建设条件。简述能源供应条件、主要原材料供应条件、交通运输条件、市政公用设施配套条件及实现上述条件的初步设想。需进行地上建筑物拆迁的项目,要提出拆迁安置初步方案。

  (三)项目建设规模、建设内容 

  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生产性项目要提出主要产品品种、生产工艺及生产能力;非生产项目要根据项目的不同性质说明其规模,如旅馆、宾馆项目要说明有多少客房、多少床位;房地产开发项目要说明拟建的建筑物类别及数量;成片开发建设的小区要说明小区的主要功能、建筑容积率等。 总建筑面积及主要单项工程的建筑面积。

  (四)环境影响 一般民用建筑项目不写,其他非工业生产项目简写。

  (五)投资估算及资金来源 

  项目总投资额。技术引进项目要说明进口技术设备使用外汇数额,建设费用和购置国内设备所需人民币数额;外商投资企业要说明总投资额、注册资本数额、合营各方投入注册资本的比例、出资方式及利润分配方式。资金来源。利用银行贷款的项日要将注设期间的贷款利息计入总投资内。利用外资项目要说明外汇平衡方式和外汇偿还办法。

  (六)建设进度初步设想。

  (七)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初步估算。 

  (八)结论。 

  (九)附件 
  建设项目拟选位置地形图(城近郊区比例尺为1:2000;远郊区县比例尺为1:10000)。标明项目建设占地范围和占地范围内及附近地区地上建筑物现状。在自有地皮上建设,要附市规划部门对项目建设初步选址意见(规 划要点或其它文件)。国家限止发展的或按国家及市政府规定需要先由行业主管部门签署意见的项目,要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签署的审查意见。

  外商投资项目要附以下材料:

  (1)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外商资信证明材料。

  (2)合营各方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3)合营各方签署的合营意向书(境内单位要有上级主管部门的意见)。

  两个或两个以上境内单位合建的项目要附以下材料:

  (1)合建各方签署的意向书(要有上级主管部门的意见)。

  (2)合建各方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其他附件材料。

  二、基本建设、更新改造项目的项目建议书的审批权限和申报渠道 (一)审批权限 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限额以上更新改造项目、3000万美元以上的利用外资项目,经市计委(限额以上的工业更新改造项目经市经委)审核后,报国家计委(限额以上的工业更新改造项目报国家经贸委)审批,其中2亿元以上项目,由国务院审批。小型基本建设项目,限额以下更新改造项目。

  (1)总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内资项目、总投资500万美元以上的生产性利用外资项目、300万美元以上的非生产性利用外资项目由市计委(工业更新改造项目由市经委)审批。

  (2)总投资1000万元以下的内资项目、总投资500万美元以下的生产性利用外资项目、300万美元以下的非生产性利用外资项目,山区(县)、局、总公司审批。

  (3)中央在京单位与本市地方单位合建的项目,由市计委、市建委联合审批。

  其它几类项目的审批:

  (1)外省市省级单位驻京办事处,经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批准设立,具体建设规模由市建委予以确认。

  (2)外省市地区级及以下机构的驻京联络处、各大企业的驻京办事机构,经市政府办公厅批准设立,具体建设规模经有关省、市、自治区计委或企业主管部门批准后由市计委予以确认。

  (3)外省市单位在京独资建设的项目,按上述权限由项目所在地区县计委或市计委审批。在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内的建设项目,不论建设规模、资金来源及建设单位的隶属关系,凡是按国家规定可以由北京市审批的,均由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审批。

  下列项目,不论规模大小均需报国家审批:

  (1)外商投资的宾馆、饭店项目,需经市计委、市经贸委、市旅游局联合初审后,报国家计委、国家经贸部、国家旅游局审批。

  (2)需国家补助投资或使用国家统借外汇的项目,需由市计委上报国家计委审批。

  (3)国家规定的限制类(乙)外商投资项目。

  下列项目在市计委审批之前需征得有关主管部门同意:

  (1)汽车检测场或汽车驾校,需征得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同意。

  (2)歌舞厅项目,建筑面积500平方米以上,需征得市文化局同意(500平方米以下,在征得区县文化局同意后,由区县计委审批)。

  (3)经营黄金饰品的项目,需征得市人民银行同意。

  (4)施工企业需征得市建委同意。

  (5)勘察设计企业需征得首规委办同意。

  (6)房地产物业管理公司需征得市房地局同意。

  (二)申报渠道 市属单位申报项目,先按隶属关系报到主管部门,再由主管部门上报市计委(或市经委)。

  区县属单位申报项目,先报到区县计委,再由区县计委报市计委(或市经委)。

  合建项目:

  (1)中央在京单位与地方单位合建项目,先由合建各方签订合建协议,所签协议经各方上级主管部门认可(地方单位需经区、县、局总公司一级的单位认可,中央单位需经部委的业务司局认可)后,由合建一方或各方的主管部门联合上报市计委、市建委。

  (2)地方单位与地方单位或外省市单位合建项目,先由合建各方签订合建协议,所签协议经各方上级主管部门认可后,由一家或各家的主管部门联合上报市计委。

  外省市地区级及以下单位的驻京联络处项目,由联络处持北京市政府办公厅的批件和当地省一级计委的批件,到市计委办理确认手续。

  股份制企业或民营企业等无上级主管部门的项目,外省市单位独资在京建设的项目,由项目所在地区、县计委上报市计委。

  中外合营项目,由合营的中方按上述办法上报。

  需要上报国家计委或国家经贸委审批的项目,一般由主管部门先报到市计委或市经委初审,初审同意后由市计委或市经委上报。

  三、房地产开发项目的项目建议书申报和审批渠道 (一)审批权限 国家计委和市计委是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审批机关,除危旧房改造项目可由区县计委审批外,其他房地产开发项目,区、县、局、总公司一律不具备审批权。具体分工是: 中央在京单位(含军队)所属房地产开发公司的项目,由国家计委审批。

  地方房地产开发公司总建筑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上或总投资在2亿元以上的高档房地产开发项目、总投资3000万美元以上的中外合资或合作房地产开发项目,由国家计委审批。

  高档房地产项目是指:别墅性质的高档住宅和度假村;建安造价高于一般民用住宅造价(2000元/m2)一倍以上的公寓项目;建筑标准四星级(或相当四星级)及以上的宾馆、饭店;建安造价超过一般民用非住宅造价(4000元/m2)一倍以上的各类综合用房、写字楼、商业服务楼。

  地方房地产开发公司总建筑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下且总投资在2亿以下的高档房地产开发项目、总投资3000万美元以下的中外合资或合作房地产开发项目以及其它房地产开发项目,按下列权限审批:

  (1)非中外合资、合作项目,属于新开发区内的项目和危旧房改造小区内非配套的大型公建项目,由市计委、市建委审批;属于危旧房改造小区内住宅及相应配套项目,由区、县计委审批。

  (2)中外合资、合作项目,由市计委审批。

  (二)申报渠道 需国家计委审批的项目申报渠道:

  (1)地方房地产开发公司的项目,如需报国家计委审批,开发单位或其主管部门将项目建议书报送市计委(建委),经初审后,由市计委上报国家计委审批。

  (2)中央在京单位(含部队)所属房地产开发公司的项目,项目建议书由开发公司的主管部门直接报国家计委,国家计委审批项目之前涉及北京市规划等有关方面问题,由市计委(建委)按北京市的有关程序协助办理。

  需市计委审批项目的申报渠道总的原则是,由具有在京房地产开发资格的企业按隶属关系上报。

  (1)市属单位的公司,由其上级主管部门上报。

  (2)区(县)属公司,由区(县)计委上报。

  (3)没有上级主管部门的公司若其组成单位中有地方企业,可由地方企业按上述渠道上报;若组成单位中没有地方企业,则由项目所在地区(县)计委上报。

  四、项目建议书批准之后的主要工作 选定建设地址,申请规划设计条件,做规划设计方案。

  落实筹措资金方案。落实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雨污水排放、电信等市政公用设施配套方案。

  落实主要原材料、燃产的供应。

  落实环保、劳保、卫生防疫、节能、消防措施。

  外商投资企业申请企业名称预登记。

  进行详细的市场调查分析。

  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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