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项名称 |
上报市发改委审批的政府投资项目初审 |
二、办理依据/设定依据 |
1.《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 3.《北京市人民政府贯彻实施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决定的意见》(京政发〔2005〕11号); 4.《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优化投资项目审批流程办法(试行)的通知》(京政办函〔2013〕86号); 5.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优化完善本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办理流程及相关工作机制的通知(京政发〔2011〕34号)。 |
三、办理对象及范围 |
政府投资项目单位。 |
四、办理时间 |
上午9:00-11:30 ;下午13:00-17:30。(周一至周五) |
五、办理地点 |
大兴区综合行政服务中心(清城)8层815室。 地址:大兴区兴华大街三段15号。 |
六、办理电话 |
010-81296302。 |
七、收费标准及依据 |
本许可事项不收费 |
八、申请材料目录 |
(一)项目建议书审批 1、关于申报政府投资项目建议书的请示(原件1份) 2、项目建议书(具备甲级工程咨询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的符合国家规定内容与深度要求)(原件1份) 3、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有效规划意见(复印件1份) 4、根据项目的不同类型和建设条件,下列项目除了需提交上述申请材料之外,按照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要求还需提交如下材料: (1)工业生产性项目实行许可证管理的:提交生产许可证(复印件1份) (2)党政工团、政法基础设施项目:提交项目单位人员编制核定意见(市或区县编制管理部门出具)(复印件1份) (3)重大信息化工程项目:提交信息化项目审查意见(经济信息化主管部门出具)(复印件1份) (4)社会事业类项目:提交同意项目建设的意见(行业主管部门出具)(复印件1份) 上述申请材料原则上应提交原件,复印件应加盖项目建设单位的公章确保与原件保持一致。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建议书代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 1、关于申报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请示(原件1份) 2、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有效规划意见(复印件1份) 3、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不涉及新增用地,在已批准的建设用地范围内进行改扩建的项目,可以不进行用地预审。)(复印件1份) 4、 环评文件批复(环境保护部门出具)(复印件1份) 5、政府投资以外的资金筹措平衡方案说明材料(复印件1份) 6、可行性研究报告(按国家规定内容和要求编制)(原件1份)或项目建议书(代可行政性研究报告)(原件1份) 7、项目运营期费用资金筹措平衡方案说明材料(复印件1份) 8、根据项目的不同类型和建设条件,下列项目除了需提交上述申请材料之外,按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要求还需提交如下材料: (1)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文件规定需要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项目:提交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审查意见(行业主管部门或区县人民政府出具)(复印件1份) (2)按照《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规定,垃圾处理设施项目:提交工艺审查意见(行业主管部门出具)(复印件1份) (3)水资源配置调整、水资源开发、水利、水环境项目:提交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水务部门出具)(复印件1份) (4)深层地热供暖项目:提交地热资源勘查意见(国土部门出具)(复印件1份) (5)重大信息化项目:提交信息化项目审查意见(经济信息化主管部门出具)(复印件1份) 上述申请材料原则上应提交原件,复印件应加盖项目建设单位的公章确保与原件保持一致。 (三)初步设计概算审批 1、关于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概算审批的请示(原件1份) 2、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复印件1份)或项目建议书(代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复印件1份) 3、初步设计方案、概算及图纸(按规定编制)(原件1份) 4、根据项目的不同类型和建设条件,下列项目除了需提交上述申请材料之外,按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要求还需提交如下材料: (1)城市道路、轨道交通、厂站、管网建设及改造等项目:提交市政管线设计综合方案(经规划部门审定)(复印件1份) (2)项目路由经过水系、道路、轨道等其他项目的:提交对建设及改移方案的同意意见(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及专业公司出具)(复印件1份) (3)项目外部市政配套建设和接入方案:提交同意文件(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相关部门和专业公司出具)(复印件1份) (4)重大项目或重点区域建设项目:提交规划设计方案审查意见(复印件1份)或会议纪要(复印件1份) 上述申请材料原则上应提交原件,复印件应加盖项目建设单位的公章确保与原件保持一致。 (四)资金申请报告审批 1、关于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的请示(原件1份) 2、项目核准批复(复印件1份)或项目备案通知书(复印件1份) 3、 环评文件批复(环境保护部门出具)(复印件1份) 4、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由国土资源部门出具。不涉及新增用地,在已批准的建设用地范围内进行改扩建的项目,可以不进行用地预审)(复印件1份) 5、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有效规划意见(复印件1份) 6、对申请贴息的项目已使用贷款的:提交贷款银行的付息单(复印件1份) 7、资金申请报告(按国家规定内容和要求编制)(原件1份) 8、配套资金承诺函(原件1份) 9、 根据项目的不同类型和建设条件,下列项目除了需提交上述申请材料之外,按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要求还需提交如下材料: (1)深层地热供暖项目:提交地热资源勘查意见(国土部门出具)(复印件1份) (2)水资源配置调整、水资源开发、水利、水环境项目:提交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水务部门出具)(复印件1份) 上述申请材料原则上应提交原件,复印件应加盖项目建设单位的公章确保与原件保持一致。 |
九、办理程序(含办理时限) |
1.申请。接收项目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 2.补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3.受理。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当场受理。 4.审查与决定。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不含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及专家评估论证的时间);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办理时限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5.制作行政文书。 6.告知。做出决定后即时告知申请人。 |
十、许可决定 |
能够批准的,做出予以批准的书面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