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标题文档
 
搜索
 
您所在的位置: 首页» 行政办事中心» 办事指南
大兴区政府投资管理办法(试行)
来源:区发改委网站 日期:2007-04-27

   
  大兴区政府投资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区政府投资管理,建立健全科学的政府投资决策、建设、运营和监督管理制度,有效发挥政府投资的运用和调控作用,控制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的指示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区各级人民政府、企业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使用政府资金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活动。
  本办法所称政府资金,是指财政预算资金、中央及市级补助建设资金、由区政府承诺还款的投资借款资金等固定资产投资资金。
  第三条  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是本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在区政府领导下负责政府投资的全面管理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政府投资的财务管理和监督。
  兴展公司负责使用金融机构贷款项目的财务管理工作。
  建设、规划、国土资源、审计、监察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能范围分别对政府投资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  政府投资应进行集中管理,区发改委负责将全区政府投资资金数额统一纳入全区资金管理的数据库,进行汇总统计。具体资金的安排使用按各职能部门的分工实行有计划的管理,专项建设资金根据具体项目的实际情况实行专款专用管理。
  第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政府投资规模应当与财力的承受能力相适应,遵循量入为出、综合平衡的原则。
  (二)政府投资项目应当严格执行固定资产投资程序,进行科学、充分的前期准备工作,禁止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
  (三)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合同制、招标制、工程质量责任制、工程监理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责任制,确保工程质量。
  (四)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批准的投资额和规模标准进行限额设计、组织实施,坚持“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的原则,严格控制实际投资。
  (五)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改进建设实施方式,对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加快推行“代建制”。创造条件,利用特许经营、投资补助等多种方式,吸引社会资本参与有合理回报和一定投资回收能力的公益事业和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建设。

  第二章 投资方向和投资方式

  第六条  政府投资主要用于公益性和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推进科技进步和高新技术产业化,促进全区各地区统筹协调发展,促进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
  第七条  政府投资主要投向以下领域的非经营性项目、具有一定经营性但收入不足以弥补成本的项目:
  (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民政社会福利等社会公益事业项目。
  (二)基础设施项目。
  (三)农田水利项目。
  (四)环境保护项目。
  (五)推进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具有产业化导向和结构调整全局性作用的重大产业性项目。
  (六)区政府确定的其它项目。
  第八条  对于非经营性的社会公益事业项目、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项目,主要采取直接投资的方式投入;对需要政府投资的经营性项目,主要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对根据国家产业政策、投资政策需要支持和扶持的项目,主要采用投资补助和贴息等方式投入。具体范围的划分由投资主管部门制定。
  第九条  政府投资以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方式形成的股权或资产属于国家所有,由政府授权的部门或单位行使出资人权利。
  第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可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通过选择不同的股权结构模式、建设运营模式,采取多种方式筹集建设资金,拓宽融资渠道。

  第三章 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管理

  第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遵守本办法规定的建设审批程序,根据政府不同的投资方式,采取相应的管理制度。
  采用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投资方式的,按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规定,由区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按程序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年度投资计划,办理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和产权登记。
  采用投资补助和贴息投资方式的,投资主管部门只审批资金申请报告和年度投资计划。
  减免专项建设资金,应当由区投资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后,按规定程序报区政府审批。
  第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储备制度。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组织有关单位编制政府投资中长期规划,教育、卫生、文化、水利、基础设施、环境保护等领域专项发展建设规划。依据政府投资中长期规划,研究提出规划期内的投资项目,列入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
  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根据需要,对列入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的项目组织开展初步的建设规划方案研究及论证等前期准备工作,所需资金由政府投资计划专项列支。储备项目转为正式建设项目后,其前期准备工作发生的费用纳入项目总投资。
  第十三条  列入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的项目,或项目申请人根据有关规定提出的项目,前期准备工作充分,符合申报条件的,应编制项目建设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资金申请报告,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申报。
  第十四条  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政府投资中长期规划及其它要求对项目进行审查,综合平衡后批准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
  重大政府投资项目的审批实行集体决策制度。
  第十五条  涉及公共利益的政府投资项目和对经济、社会、环境有重大影响的政府投资项目,项目批准前,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示,广泛征求社会各界和公众的意见。需要听证的,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第十六条  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在审批政府投资项目时,应当组织有关专家对项目进行评估论证,并按 《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增加招标内容和核准招标事项实施办法》及 《大兴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招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核准项目招标事项。
  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委托中介机构评估论证的,应通过招标等公开竞争方式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
  第十七条  项目单位应当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按照批准的方式选择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初步设计。初步设计确定的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如确因规划设计需要发生变化的,应当报原审批部门审批。
  第十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过程中,因设计变更、项目实施环境变化等情况,确需调整项目初步设计概算总投资的,由项目单位提出调整方案,报原审批部门审批。

  第四章 年度投资计划和资金管理

  第十九条  政府投资应当编制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统筹安排,合理使用。区发展和改革部门应当根据政府投资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的总体要求,以及政府投资资金来源情况,编制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统筹安排政府投资资金和项目。
  第二十条  区发展和改革部门会同财政和有关部门,根据各类专项建设资金的征收总量,确定用于项目建设的比例并纳入政府投资年度计划。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应当与年度财政预算相衔接,并报区政府批准。
  第二十一条  财政部门根据经政府批准的年度投资计划及时下达固定资产投资预算支出指标,拨付建设资金。
  未纳入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的,财政部门不得拨付基本建设投资资金。
  第二十二条   政府投资形成的经营性国有资产实行授权经营制度,国有资产部门代表政府行使出资人的权利。
  第二十三条  对于有合理回报和一定投资回收能力的社会公益事业项目、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项目,可以引入市场机制,采取特许经营、投资补助、公私合营、投资回报补偿等多种方式,吸引社会资本参与投入。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政府投资管理实行公示制度。在政府投资决策、建设、运营、监督等环节中,要按照真实、公开、透明的原则,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各种媒体,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告,听取社会公众的意见,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五条  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对政府投资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协调、监督和管理,建立监测制度。项目单位应当及时、准确地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报送项目执行过程中的工程进度、质量、造价控制等有关情况。对政府投资计划的执行情况由区发改委定期向区政府报告。
  第二十六条  区政府应当向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政府投资计划的执行情况、政府投资重大项目的投资安排和项目建设情况,接受区人大的监督检查,同时向区政协进行及时通报。
  第二十七条  财政部门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财务活动进行监督; 审计部门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对于政府投资的重点项目,审计部门应当进行专项审计和跟踪审计,并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依法处理。
  第二十八条  对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全过程稽查。
  区重大建设项目稽查办公室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稽查,稽查结果和处理意见应予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行政责任及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政府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限期改正或由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纠正,情节严重的,行政监察部门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一)违反本办法规定批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初步设计的。
  (二)违反本办法规定批准开工的。
  (三)违反本办法规定拨付建设资金的。
  第三十条  国家机关及有关单位的工作人员在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监察机关依法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相关附件:
相关新闻:
无标题文档
365bet亚洲版官网主办
电话:(010)61298109
E-mail: fgwbgs@bjdx.gov.cn   京ICP备1502399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