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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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初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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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办理依据/设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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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2、《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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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办理对象及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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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建设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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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办理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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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午9:00-11:30 ;下午13:00-18:00。(周一至周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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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办理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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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兴区综合行政服务中心718室(社会发展科)
地址:大兴区兴华大街三段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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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办理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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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81296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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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收费标准及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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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许可事项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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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申请材料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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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项目建设单位的申请文件(一份)
2、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专篇(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项目申请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一式三份),节能专篇封面加盖项目建设单位和节能专篇编制单位公章,节能专篇扉页为编制单位资质证书复印件。
3、涉及规划、国土的项目应提供规划部门批准文件(规划复函、规划选址条件、或规划意见书等)、国土部门批准文件(项目用地预审意见、土地出让合同或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等)。
4、核准类项目提供项目申请报告,审批类项目提供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议书(代可行性研究报告),备案类项目提供项目建设情况说明(内用同项目申请报告)
5、企业/事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6、项目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授权委托书、法人及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7、其他应提交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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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办理程序(含办理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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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接收。受理科室接收项目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
2、补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相关要求,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3、受理。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
4、审查与决定。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理节能专篇初审。
5、告知。通知项目建设单位相关材料报市发改委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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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许可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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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同意上报的项目,向市发改委出具《节能评估和审查的请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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