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项名称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登记备案(权限内) |
二、办理依据/设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2、《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办法》 |
三、办理对象及范围 |
项目建设单位 |
四、办理时间 |
上午9:00-11:30 ;下午13:00-18:00。(周一至周五) |
五、办理地点 |
大兴区综合行政服务中心718室(社会发展科) 地址:大兴区兴华大街三段15号。 |
六、办理电话 |
010-81296324 |
七、收费标准及依据 |
本许可事项不收费 |
八、申请材料目录 |
1、《北京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登记申请表》及能耗计算过程。 2、涉及规划、国土的项目应提供规划部门批准文件(规划复函、规划选址条件、或规划意见书等)、国土部门批准文件(项目用地预审意见、土地出让合同或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等)。 3、核准类项目提供项目申请报告,审批类项目提供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议书(代可行性研究报告),备案类项目提供项目建设情况说明(内用同项目申请报告) 4、企业/事业单位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授权委托书、法人及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5、其他应提交的材料。 |
九、办理程序(含办理时限) |
1、接收。受理科室接收项目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 2、补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相关要求,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3、受理。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 4、审查与决定。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理节能登记备案手续。 5、告知。通知项目建设单位领取节能登记表。 |
十、许可决定 |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同意备案的项目,受理机关应向项目申报单位出具《北京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登记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