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人民检察院案卷复制收费标准的函
京发改[2016]1319号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
你院《关于人民检察院收取案卷材料复制费收费标准的函》(京检函[2016]158号)收悉。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核发中央管理的人民检察院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820号),现将本市人民检察院案卷材料复制收费标准函复如下:
一、案卷材料复制费(编码198001001)。在案件诉讼过程中,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使用人民检察院提供的纸张或光盘复制案卷材料的,人民检察院可向其收取复制费。复制收费标准执行本市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公开信息的复制收费标准,具体收费标准详见附件。
二、各级人民检察院应当按规定在本单位网站和服务收费场所的明显位置公示收费项目、计费单位、收费标准、收费对象、收费依据(批准机关及文号)、收费单位主管部门的监督电话和价格监督举报电话12358等,接受价格、财政、审计等部门和社会监督。
三、本函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专此函复。
附件:本市人民检察院案卷材料复制收费标准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
2016年8月3日